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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文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3、根据《关于调整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宁文字〔2005〕204号,2005年12月5日)的规定,本机关主管局长、党委书记任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全体分管局长、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持工作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机关各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组成。

  1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市文化(文物)系统的普法教育、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

  15、各县区文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文字〔2006〕46 号,2006年3月18日)第15条的要求,建立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台帐,统一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规范制作,分类分册,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报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

  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本机关各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

  第三条 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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