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 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