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以提高其就业质量。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自治区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自治区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就业工作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三)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 2008年底。
今后如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