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主动服务和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数据库,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提高供求匹配率;对政府投资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公益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时,要主动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增加就业岗位的分析测算;在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后需招工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招用员工的协议,并负责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所掌握的劳动力资源信息,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挑选合格的求职者。在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相关培训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组织其参加相关的技能培训。
(十八)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工作中,要规范企业操作行为,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在职员工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政府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妥善解决所欠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的,不得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