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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制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途径和办法。
  (十)各市可根据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一)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在自治区范围内适用。
  四、统筹城乡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二)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全社会劳动者的,符合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要求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现阶段要重点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统筹做好城镇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各种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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