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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及2006年度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2006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二、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既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听取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既要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省直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使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注意防止立法中的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在坚持立足本省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适当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的数量,继续举办法规、规章立法听证会,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工作,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之制度化。要完善公众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有关法规、规章的时机。

  三、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制办要加强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及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途径,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省政府已经作出决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见。此外,在起草、审查法规草案过程中,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省政府2006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各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计划。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出台的制定和修订项目,要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省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立法计划中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调研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请示省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其他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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