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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农村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目标

  目前全省撤乡并镇后保留的乡镇卫生院约920所(不含厦门),按照每个乡镇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及国家对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全省需要改造提升乡镇卫生院约500所,占全省卫生院总数的53%。

  计划用五年时间,通过实施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10年,使全省乡镇卫生院实现“三有”目标:有一所符合标准的业务用房,有“新五件”常规设备(X光机、心电图、B超、检验及呼吸抢救设备),有一支合格的卫技人才队伍,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得以明显提高。

  四、2006年建设方案

  (一)建设任务

  按照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6年计划对100所乡镇卫生院进行危房改造和必要设备配置,使其达到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同步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完善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农民医疗需求。

  业务用房改扩建由省发改委负责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3000万元,市、县(区)政府配套安排3000万元,扩改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8万平方米;设备配置由省财政预算安排1600万元用于常规设备配置;卫技人员培训由省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计划培训5000人/年(临床医师)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

  (二)工程资金和项目管理

  1.项目安排范围。按照国家统一建设标准,结合省里正在编制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选择房屋、设备等不达标,但前期工作准备扎实,具备建设条件,本年度内可基本建成的卫生院项目。建设项目要突出重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2.项目补助标准。对列入省改造提升工程的100所乡镇卫生院,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从各自渠道加以扶持,促进有关乡镇卫生院形成整体服务能力。每个乡镇卫生院土建工程按平均30万元的标准补助;每所中心卫生院常规设备配置按30万元补助;一般卫生院按10万元补助,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实用技术知识培训。

  3.工程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发改、卫生和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建设标准和省以上资金补助额度,负责做好项目规划,落实项目建设任务和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对新建项目无偿提供划拨用地。基建工程要实行“四制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安全质量保证落实),切实降低造价;设备配置由省里组织招投标,统一购买配送给有关乡镇卫生院(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未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县(市、区),将限期整改,缓拨或取消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对于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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