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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二)档案管理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员工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信息库,要按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厂院内从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类、聘用员工类、在单位或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类和在厂院内及家属院内居住的育龄人群等四类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信息通报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单位员工居住的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四)计划生育情况审验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对本单位男性员工(配偶是已婚育龄妇女的)每年审验一次其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招聘或调入员工时,应当审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审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辞退员工要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向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通报情况并移交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手续,原单位要存有计划生育交接管理证明。

  第十三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租赁本单位临街门面商铺、厂院(围墙)内房屋的承租户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计划生育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其限期补办,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创造条件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每年要对本单位在职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并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督促其他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居住地的健康检查和妇女病普查。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避孕药具管理制度,做好免费发放工作。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四术”施术对象和药具对象的随访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本单位生育指标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以及聘用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等计划生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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