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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厂院内从业的正式员工、聘用员工、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及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本单位或厂院内和家属院内居住的已婚育龄人群,下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台帐。

  (二)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有关规定定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健康检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年4月底前向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一次自己的生育、节育、康检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单位内新婚、出生、节育、死亡、康检等计划生育信息;负责把下岗、被辞退等与本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委会移交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手续;加强对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离岗、轮岗人员)的监管,与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管理。

  (四)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生殖保健等服务;协助符合办证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宣传管理员的工资待遇。

  (五)负责本单位门面商铺、出租房屋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员工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做好家属院居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征收本单位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车间、班组或下属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检查、统计报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车间班组宣传管理员例会等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采取刷写标语、设置版面、制作宣传品、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符合员工需求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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