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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郑政办〔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市人口计生委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私营、股份、合资、独资等各类企业和组织,所称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各类行政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

  第三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是指:本单位、本系统及家属院的已婚育龄人群,包括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厂院内从业的正式员工、聘用员工、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及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本单位或厂院内和家属院内居住的已婚育龄人群。

  第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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