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或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三)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
(四)切实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认真落实《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个体经济。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