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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收支明细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内容完成后,承担项目实施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取得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当地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成验收评估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客观评价。验收评估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省里根据各地的检查验收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三条 验收评估组应由专家技术人员、农业和财政部门主管项目建设人员以及监察机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
  第二十四条 验收评估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验收评估组通过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座谈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申报内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对验收评估的结果负责,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里依据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验收评估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建设项目效益良好的地区适当加大下一年度项目扶持力度,并给予优先立项。
  第二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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