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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施期一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申报书》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原定项目内容无法实施,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经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当地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如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二)合作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如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合作理念和合作知识教育,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
  (三)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
  (四)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和商标注册,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五)开拓农产品市场,开展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等。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扶持内容确定相应的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在县、市财政。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将项目资金纳入组织内部的财务核算,由监事会监督。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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