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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省财政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和相同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经济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联合起来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委员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指导本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建设项目的合作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成员人数1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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