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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第三周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保证项目匹配资金到位,将项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积极动员社会、部门和家庭共同参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活动,提高本地区妇女儿童保健水平。

  (二)由市卫生局、市妇儿工委牵头制定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第三周期)项目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妇幼保健院和围产保健协作组有关人员组成。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第三周期具体实施方案和限价接生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级妇儿工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动员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加大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关注与支持,宣传母婴安全的各种信息,以取得强有力的政策保证和环境支持。

  (四)稳定基层妇幼卫生队伍,发挥妇幼卫生三级网络作用,保证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名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每个村有1名妇幼保健员。

  (五)落实妇幼保健员报酬,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3〕30号)要求,市、区按1∶1比例落实村妇幼保健员每人每月100元的补助报酬。

  (六)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全力促进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

  (七)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六、项目各级卫生人员的职责

  (一)市级人员职责

  1、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指标完成的进程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

  2、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

  3、协助各项目区、市、县完成项目目标及县、乡两级培训。

  4、按项目活动计划的要求报销和转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卫生人员职责

  1、按照市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有关组织制度。

  2、负责项目活动内容的实施及乡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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