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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5月9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依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质检监函[2004]52号),结合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制定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实施对象
  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的对象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对于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许可决定的,在许可决定前实施;对于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许可决定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上报总局申请材料前实施。
  二、实施部门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许可前抽查复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有:
  ⑴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
  ⑵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是否有效;
  ⑶现场核查表、核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⑷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2、对于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将其退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并由其组织企业或发证检验机构进行补正。
  3、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按照当批10%以上的比例(必要时,按照当批15%的比例)随机确定企业,安排现场抽查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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