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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发。市、县两级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充分了解补贴政策。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调价补贴资金分配表(略)

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农村道路客运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根据国家对农村道路客运燃油价格补贴的精神,为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目的
  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资金是国家为减少燃油价格上涨对农村道路客运的影响,鼓励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燃油补贴,确保农村道路客运行业保持稳定,做到线路不断,车辆不停,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降低,农民群众的出行基本不受影响。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确有困难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贫困县补助100%,其他县补助50%。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确定。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确保经营者受益,以充分调动积极性,促进农村道路客运的发展。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合理、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同时,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补贴成本。
  三、补贴的对象
  (一)燃油补贴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二)享受燃油补贴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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