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缴纳政府税费、工程质量安全、水电热气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信访情况等指标。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状况和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模、经营行为、创新能力、守法守规等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用地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用地审批及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规划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规划审批、规划执行监管等情况。
(三)建设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建设市场监管等情况。
(四)营销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预(销)售审批、预(销)售行为监管、住宅交付使用等情况。
(五)其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法规执行、银行信用、表彰奖励、群众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分数高于110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5分的企业;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即分数100至109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10分的企业;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分数70至99分的企业;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分数低于70分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在拆迁期限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野蛮拆迁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