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无将资本性支出列入生产经营费用;
2. 有无多计生产经营成本;
3. 超过税法规定列支、摊销的成本费用及支出是否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
4. 有无多提或者提前摊销各种费用,预提费用的结余额是否按规定处理;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出口企业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不属退(免)税的收入是否调整补缴了税款。
(四)个人应税收入是否计算正确,有无漏缴少缴个人所得税:
1. 扣缴义务人有无应扣未扣、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2. 各类补贴、奖金、津贴、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是否并入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出资人或转增资本的,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4.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各种应税财产和行为是否申报了相关税收,包括涉及的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审核检查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对A类、B类纳税人,采用抽查法;
(二)对C类、D类纳税人,采用详查法;
(三)对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方法。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清税审核检查后对纳税人查补税款的,应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开具缴款凭证,送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负责催缴,欠税未入库之前不予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完成审核检查后应撰写审核检查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检查期限等。
(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包括清税期间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反映清税期间经费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