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三年税务检查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
(三)纳税评估显示异常的;
(四)税务机关依法认为需要实施税务检查的。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实施检查:
(一)未发生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未领购发票的;
(二)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的。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历年税务检查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的年限进行审核检查: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注销税务登记的当年,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两年,注销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再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或者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三年。
经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九条 审核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条 审核检查应涉及纳税人应缴的所有税种,重点是与纳税人主营业务有关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一条 审核检查纳税人税费缴纳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销售(营业)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漏缴少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 各种经营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或不按时入账;
2. 各种经营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应计入经营收入科目而计入其他科目;
3. 各种经营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4. 各类财产是否按规定处理;
5. 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财产的购销、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是否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
6.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将境外机构直接支付的费用计入经费支出。
(二)成本费用的列支、摊销、结转和申报是否正确,有无漏缴少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