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督促检查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市清理工作小组将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认真学习,明确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知识,深刻理解、掌握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依据、目的和意义,把握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保障此次的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市经委及各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整理目录、严格清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次清理的范围和要求,在5月31日前,完成收集整理本地区或本部门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目录及文件内容的任务。
按照本次清理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应逐件逐项对照审查,需废止或修订的,按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废止或修订,在10月20日前完成审查和清理工作。
(四)上报结果,及时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在10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经市清理工作小组审查、汇总后,于2006年11月15日之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附件)送省政府清理工作小组汇总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深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应当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清理,落实到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同时,还要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或部门认真及时完成清理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7118572,87113602)
附件:清理情况表
(一)审核清理规章、文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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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名称│共审核件数│保留件数│已修改件数│已废止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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