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此次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具体清理的标准是: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九)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在金融服务业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一)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二)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三)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四)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五)在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六)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七)《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市里成立清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的人员组成,负责市级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5月10日前,成立清理工作机构,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动员开展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