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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我市制订了《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必然要求,对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平竞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次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致安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一日 

  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8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清理的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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