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电镀行业污染深化整治的协调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镀行业深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电镀行业深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政策
1.严格电镀企业审批管理。将全市电镀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统一上收到市环保局。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
二十三条关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的规定,对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经环保部门审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电镀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对已办理的要予以吊销。
没有规划发展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区县(自治县、市)禁止新建电镀企业,对已存在的电镀企业要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
2.对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新建电镀企业,经验收合格后享受工业园区内所有的优惠政策。主城区现有电镀生产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经验收合格后享受《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搬迁鼓励政策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9)中有关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部门开展对电镀行业的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镀行业的执法监管力度,推进电镀行业的规范发展。对没有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电镀行业,要发现一起取缔关闭一起;对有环保治理设施但不运行的,要依法予以重处,并责令停产整治;对违反安全、职业卫生防护规定的电镀企业,有关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
要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目标和要求的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责任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