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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5月15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全面排查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电镀生产企业的分类整治措施并完成整治任务。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镀生产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1)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或无排污许可证;(2)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无污染治理设施;(4)电镀废液基本不能达标排放(连续2次监测重金属都不能达标的视为基本不达标)。对关闭取缔电镀生产企业后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的处置工作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全面完成。

  2.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的电镀生产企业限期在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深化整治和整改任务,在此之前不能完成深化整治任务和电镀产品质量低劣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和整改;对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停产整治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深化整治的具体要求:(1)必须完善电镀生产车间污水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管网收集系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对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3)完善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联网;(4)确保电镀污泥的安全处置;(5)有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防护等措施。

  3.积极推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发展。今年12月31日前,由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编制完成全市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发展规划和电镀行业产业准入标准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引导电镀企业向电镀集中加工区发展。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必须配套建设电镀生产车间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清污分流,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集中处置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联网。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电镀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满足电镀行业产业准入标准要求;(2)生产工艺先进,符合清洁生产的技术要求;(3)达到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防护要求。

  (三)督查验收阶段

  2006年8月25日前,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电镀行业整治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经委。2006年8月25-31日,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督查验收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电镀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没有达到验收要求的,根据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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