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等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二)遮挡、倒置、折叠、重叠车辆号牌或者未保持车辆号牌整洁的;
(三)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悬挂培训专用号牌机动车培训驾驶员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未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培训的;
(五)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
(六)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散放禽畜、抛撒残雪残冰、泼洒污水、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拦截物的;
(七)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的;
(八)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
(九)运输易遗洒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加装密闭或者密闭苫盖装置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并行、互相追逐、竞驶或者为车队开道的;
(十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三)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停放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未按照规定喷涂标志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公交车和长途客运汽车违反规定在专门停车场、客运站以外的道路上停放的;
(四)违反规定在货运机动车车厢内乘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的;
(七)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
(八)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链,轴距四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者挂车车身两侧未按照规定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网的;
(九)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的;
(十)违反规定在机动车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借道通行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开启指示灯的;
(十三)驾驶公交车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停车的;
(十四)驾驶公交车未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驶离公交站台的;
(十五)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和单位接送职工的通勤客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放的;
(十七)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违反规定行车的;
(十八)机动车在禁行的道路、时间行驶的;
(十九)拖拉机不按照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驾驶摩托车未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转借、挪用、涂改以及使用假冒、失效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规定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四)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