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和方法
(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治理的重点是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
二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四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五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二)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过程,也是实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的过程,要坚持把思想教育和提高认识贯穿整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始终。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自查相结合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也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主要是认真查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组织检查,督查、督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自查自纠,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案件与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严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查找在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中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省、市、县局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动员鼓励有关人员举报投诉,注意保护举报投诉人。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