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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工作,对主要内容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发生变化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将清理情况向市法制部门报告。
  三、切实做好对已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贯彻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为配合《规定》的实施,对《规定》实施前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自2006年4月20日起,由市法制部门负责对已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清理。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内涵,对本地、本部门已经发布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备案、前置法律审查的,填写目录登记表,上报清理工作小组;对未经备案、前置法律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停止执行。清理结束后,市法制部门将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已办理备案、前置法律审查手续(含补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四、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一)完善公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法制部门备查。今后市法制部门应每年1-2次在《市政府公报》公告通过备案、通过前置法律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列入公告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1、市法制部门应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效能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或个案专查的方式,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法律审查以及公布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未经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依照《规定》对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文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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