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六、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收费标准
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证)。严禁在审批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过程中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视为耕地占补落实。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补充耕地的具体办法及措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七、强化管理,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县(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农村土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公路沿线的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要依法严肃处理,还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