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含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但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沼气池、烤烟房等,凡不与农民宅基地相连接的可作为该户的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不得突破城镇规划区规定的建房面积限额。

  二、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二)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三)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四)扶贫搬迁的;(五)确需分家立户的;(六)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五)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六)法律及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等依法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二)农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的规定,违法修建的宅基地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