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各申请单位或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向自治区卫生厅报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原件在事后5日内补齐。
五、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接收单位直接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六、在自治区境内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按照《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办理,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七、申请单位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按照
《运输管理规定》的第
十三条规定要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少于两人、并且经过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的专人护送。通过民航运输的应按照
《运输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八、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批工作小组(见附件),负责自治区境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审批工作。
附件:1.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略)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工作小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