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6〕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证我州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贫困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救助,救济与扶贫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差额补助的原则;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州、县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州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