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探索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于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其在网站上发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四章 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安排设立办事窗口,并选派代表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务的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少或者发生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相关申请。
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年度目标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考核成绩纳入所在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直接折算为所在单位专项目标分值;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优秀的窗口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窗口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