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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州级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办理事项在其公示栏、办事指南及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或者由指定银行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结算窗口统一收取。所收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中央、省驻州单位的收费按各单位规定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收取费用必须使用规定票据,做到票款相符。禁止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进行逐项审核,确保其合法性。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及时印制办事指南,供办事群众免费索取。办事指南应当包括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依法履行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在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四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

  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行政许可申请人补正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的期限不得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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