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协调;
(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八)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指导;
(九)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及审批
第六条 州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无前款规定依据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通过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的办理申请,通过电子政务在网上受理审批事项,并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答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对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分为三种方式运行,即:即时即办、前审后批、并联审批。
即时即办。对程序、条件简单,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事项,在大厅即时即办。
前审后批。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且不能在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办理的事项,实行审、批分离。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完成受理事项有关材料的初审,承办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批,最后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答复办理结果。
并联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进行并联办理。由首办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后,同时将相关事项交有关部门分项办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意见,由首办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答复申请人。但首办部门协调不了的,应当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最后由首办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应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