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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汽车零部件发展的意见

  (六)大力推进组织结构调整。推动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化发展,使其具有产品开发、系统配套、模块供货和参与国际分工的能力。培育发展小型巨人企业,使其能按系统开发产品,按规模经济组织生产。积极扶持成长型零部件中小企业,为企业集团和第一层次企业提供配套,形成规模效益。

  (七)大力推进产品结构调整。紧跟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趋势,突出零部件的专业化和模块化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车身内外饰、底盘、环境、转向及传动、车轮、发动机附件、电子电气等七大系统模块,提高集成化制造水平。七大模块要按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体系逐步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模块或系统供货企业;第二层次为部件供货企业;第三层次为零部件供货企业。要加大对汽车电子等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支持,加快高技术、高附加值零部件产品的发展。

  三、推动我省零部件企业开放式发展

  (八)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进入我省零部件产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自2006年始,对经营期10年以上、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建外资零部件企业,其享受的“免二减三”政策到期后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并购零部件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国企改制的政策。同时,对原国有企业形成的、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豁免。对符合国家老工业基地支持领域的外商投资零部件项目,享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利用域外资本。加强与“长三角”等发达区域零部件企业的合资合作,积极引进域外资本和域外知名企业。凡进入我省的域外零部件企业,除享受我省已有的优惠政策外,给予域外企业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一定奖励。

  (十)支持扩大零部件出口。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开发欧美等发达国家零部件市场,积极开发发展中国家有潜力的市场。对出口重点零部件企业,在立项、核准、备案、技术改造贴息、出口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对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零部件企业,允许企业按出口额的1%奖励有功人员,并按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积极推进长春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设立出口加工区,发展代理商出口、国外二次配套出口和认证出口,以OEM和OES方式扩大汽车零部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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