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暂行办法
(琼教师[2006]3号 2006年4月19日)
为了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引导受聘中高级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促进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根据《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队伍的实际,就加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聘后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聘任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
学校在聘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确定聘任的基本条件,明确聘任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工作任务的要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
1、遵守
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较好,在同学科教师中处于较高水平。
3、承担学校德育工作任务,当好班主任或指导青年教师当好班主任,在课内外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取得良好成绩。
4、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阅读1本教育教学专著并有读书笔记,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掌握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手段和方法,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有个人培训计划和总结,应完成50课时的培训任务或取得10分的培训学分。
5、积极参与和支持学科组建设,勇于承担教研、教改任务,每学期至少要上一节示范课、观摩课或教育教学讲座,得到好评。
6、每学期听同学科教师的课10节以上,课后能作出教学情况评估并有记录。
7、一年内应撰写一至两篇教育教学论文,聘期内至少有一篇质量较高的教育教学论文,在报刊上发表或在校以上会议交流,或参与校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
8、一届聘期内至少培养、指导一名中初级职务的青年教师,取得良好成绩并有记录。
9、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除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行政管理任务外,还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兼课量可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校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6节(其中,中学2-4节,小学4-6节),学校中层干部每周上课不少于4-8节(其中,中学4-6节,小学6-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