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各类技术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打造“满意人事、阳光人事、和谐人事、法治人事”,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9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5年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当前聘任管理办法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聘任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技师聘任职数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结构的一定比例核定到各主管局;单位对聘任技师人选,必须公开、透明,可采取竞聘上岗、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择优确定,并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
(二)评聘分离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凡符合技师考评条件的,经个人申报、单位同意、主管局审核,都可参加社会化考评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单位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根据岗位设置,在人事部门核定的技师聘任职数范围内予以聘任,实行考评与聘任相分离。
二、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
(一)总量确定
1、市级单位技师岗位总职数按照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技术工人总数的15%确定。
2、各区、县(市)技师总职数,分别按照不超过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技工总人数的15%控制。
技术工人总数以每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统计为准。
(二)职数核定
1、首次按2005年12月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15%核定技师聘任职数,下达到市级各主管局,今后聘任职数随技工总人数的变化而变动,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予以核定,实行动态管理。因技师换岗、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其中单工种技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工种总人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