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资产损失类的鉴证;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证;
(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鉴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进行考察评估,以判定企业的内部证据是否可以信赖。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
对于可予以信赖的内部证据,可以作为资产损失认定的基本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第三章 货币资产类损失的鉴证
第六条 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的规定,企业发生货币资产类损失中的下列事项,需由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并出具相关报告书:
(一)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时,对债务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可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四)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