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及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六)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恢复期患者,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药品。
(八)参合农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要向参合农民患者告知,如参合农民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九)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转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无法确诊的疾病;
2、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急、危、重症患者须转院抢救的。
(二)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须由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专家会诊讨论通过及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所在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急、危、重症患者转诊,为保证医疗救治,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参合农民患者转诊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告知转诊后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四)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备案。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五)参合农民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3日内要将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到患者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六)参合农民患者在县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是否需办理转诊手续,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七)参合农民患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参合农民患者出院结算时,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垫付补助资金,省、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兑现应分担(减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