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上述规定,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减免)的费用,在参合农民患者出院结算时,由该医疗机构的结算部门直接予以减免核销。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用率和使用率。综合医疗机构,按类别《药品目录》内药品备用率不得低于70%,按品种备用率不得低于50%;专科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尽量提高《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用率,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及参合农民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住院患者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患者或家属,实行一日清单制。参合农民患者出院时,要提供详细的医药费用结算清单。
第二十条 门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缴医院新型农村合作管理部门,交由所在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减免诊查费用。具体减免项目、标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实行门诊统筹的县(市),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适应症,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后,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二)参合农民患者入院后,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 住院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使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复写处方,一式二联,其中一联交给参合农民患者,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时使用。处方书写要规范,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四)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必须事先向参合农民患者告知,经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同时要告知费用分担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