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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为参合农民患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管理水平,适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
  (一)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并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二)参合农民住院诊疗用药,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采取由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患者分担的办法,即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
  (三)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要严格掌握《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以下简称《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项目时,必须征求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同时,要建立大型及特殊检查(单项检查收费,省、市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以上)审批制度。
  (四)参合农民患者诊疗,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采取由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患者分担的办法,即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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