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通过自治区“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将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酌情取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
第四章 “两基”成果巩固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两基”年检和复查验收机制,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到每年自查自评,形成年检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复查验收的县(市、区)不能少于50%。自治区坚持两年一轮的复验制度,对已经完成第一轮复验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第二轮的“两基”复验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两基”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州、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逐步建立自治区义务教育状况检测体系,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参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修订)
根据国务院《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为了检查扫盲工作的巩固提高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在对县(市、区)进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要对扫盲工作进行复查。
二、复查的对象为实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含驻县各单位)。
三、复查的指标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执行,重点检查巩固提高的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复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个别访谈、实地考查,必要时辅之于考试等方式进行。
五、扫盲工作经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基本达到要求的同时,发给“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市、区)”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