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两基”验收申请和材料后,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再组团到现场进行预检。预检采取重点抽查(要对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检查)和面上巡视检查(其余的乡、镇、学校)。经检查评估,认定可以验收后,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对该县(市、区)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请示(包括组团方案、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上述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人大、政协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督学专家等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评估验收团,对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
第十五条 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实施“普九”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一级抓一级,逐级进行评估验收,精心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逐乡验收工作。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颁发乡(镇)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地区范围内公布。在此基础上,如全县(市、区)达到“普九”的指标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复核验收,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再次对该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如符合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同时,将该县(市、区)的“两基”材料向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教育部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奖牌,并在全国公布该县(市、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