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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2006修订)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的“两基”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写出县(市、区)“两基”验收的自查自评报告,经全面的分析和认真的评价后,若确认达到了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应采取公开的方式,向全县(市、区)公示“两基”验收的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为:本县(市、区)实施“两基”工作的基本情况、各项指标达标程度、自治区和地、州、市级监察及教育督导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两基”评估验收结果和全过程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报告。
  4.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5.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两基”验收请示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实地复核验收。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下同)。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申请“两基”验收县(市、区)复验结果的认定报告。
  3.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
  4.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5.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结果。
  6.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上述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式15份。上报时间,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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