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要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能低于乡(镇)级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有所提高。
6.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市、区)财政统管的预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7.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
1.县(市、区)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
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求有规划、投入、组织,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教育要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每个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10.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开足开齐课程,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