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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2006修订)

  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要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能低于乡(镇)级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有所提高。
  6.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市、区)财政统管的预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7.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
  1.县(市、区)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
  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求有规划、投入、组织,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教育要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每个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10.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开足开齐课程,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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