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2006修订)

  1.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2.辍学率:
  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
  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
  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未滑坡,方可申报“普九”验收。
  第六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2001年以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
  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5.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职字〔1991〕165号及〔1991〕316号文件要求,建立技术干部(教师)考绩档案。
  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