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6〕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印发给你们(“两基”评估验收的具体指标体系由自治区教育厅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在2007年全面实现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三条 自治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各驻县单位),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若确需以乡为单位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四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