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建立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机制,规范的经济补贴政策和公共交通财政补偿机制,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发展城市交通事业,并向公共交通倾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环保型的车辆更新等,各级政府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资金支持。
合理制定票价。要按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公交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和调整现行公交汽车票价,具体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制定。
规范政策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票价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优待乘车,成人和学生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跨出规划区外的公交线路,各市、县应从发展中心城市大公交系统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扶持优惠政策。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
实行用地划拨。各地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和长途汽车站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制定、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扶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和完善。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研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