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建设场站和配套设施。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在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
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要把公共交通优先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各地可通过减少车道、限制通行等手段确保公交优先道、专用道的设立。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畅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五、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以“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为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市、县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已经实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拍卖或承包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经营者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线路经营权出让(承包)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承包)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禁止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交通安全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固定期限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经营权。